(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来进行综合考量,不能仅以一纸合同不看实际工作内容和情况进行简单认定。本案中,蒋某和公司均系合法的民事主体,虽然签订全日制劳动合同在前,但公司未对其进行工作指派和日常劳动管理,也未支付其劳动报酬,蒋某与公司之间无人身从属财产依附关系,双方的关系不符合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而双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因此,蒋某与物流公司之间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来源:江苏工人报 连法工)
来源:中工网
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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