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在邮件、快件生产过程中,对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
三、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判定标准
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生产安全管理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未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且未落实各层级各岗位人员消防安全职责。
- 在处理场所内建设、使用未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的撬装式加油装置等储油储气设施设备。
四、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分拣作业判定标准
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分拣作业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传送带滚筒、托辊、皮带分段接缝等人体能触及到的设备外露旋转部位未设置符合安全要求的防护罩、防护栏、过渡板等安全防护装置。
- 分拣设备人员操作侧未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急停装置。
- 易发生高处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等事故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五、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场内车辆作业判定标准
在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场内车辆作业中,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将被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 在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未通过地面划线或安装隔离设备等方式划分人行道与机动车道。
- 对进入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道路的装卸、接驳车辆未规划指定行驶路线、指定停靠位置。
- 对邮件、快件处理场所内部人车交汇、装卸、接驳等区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备。
六、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的责任
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按照本标准判定并及时消除重大事故隐患,按照规定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七、统一管理的责任
使用统一的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经营快递业务的,其所属企业应对使用其商标、字号或快递运单的企业进行安全保障的统一管理,并监督其执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生产安全教育培训等邮政业安全管理制度。
八、处理方式
对根据本标准判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由所在地邮政管理部门依法会同相关权责部门处理。
九、生效日期
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同时废止《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国邮办发〔2023〕24号)。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