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建设项目:在规划审批电动自行车停车场所时,需将其纳入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统筹考虑,确保交通出行安全、便利,并优化平面布局。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得占用、堵塞消防疏散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安全出口等,不应与特定设施贴邻布置。其停放充电场所宜独立设置,且距离建筑外墙应不小于3米。对于住宅建筑架空层,仅作为公共休闲绿化等开敞空间,不得用作停车空间。如电动自行车停车设施设置于地下室,应确保位于地下一层,并设置非机动车专用出入口,避免与机动车出入口混合设置。
停车配建:非机动车停放场所的设计应合理配置充电设施,电动自行车停车位(含充电设施)数量不小于总非机动车位数量的50%。电动自行车换算当量系数为自行车的1.2倍,用地面积和建筑面积也都有相应标准。
城市规划精细化管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含充电设施)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施工、投入使用。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在制定新建项目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有关配建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纳入施工图审查内容。
既有建筑:对于满足结构与消防安全前提的既有建筑,可在建设用地内增设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停车雨棚等,符合相关情形者无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公共开放空间:对于因客观原因难以增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和充电设施的既有建设用地,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利用周边公共开放空间,如地铁站点周边、商业区、公共绿地、广场、全民健身场所等,设置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涉及规划调整,免于办理规划许可。
《细则》适用范围为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辖区内新建、改(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充电场所。其他县(市)区、高新区需参照执行。该《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编辑:陈悦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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