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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专项附加怎么扣除?扣除多少?国务院发文了

,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明确了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六项内容: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

关于专项附加扣除的具体内容,我们来看以下几点:

  • 子女教育:纳税人的子女在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支出,以及学前教育阶段的支出,可以选择由夫妻一方按每孩每月1000元扣除,或者夫妻双方分别按每孩每月500元扣除。
  • 继续教育: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按每月4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在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 大病医疗:纳税人本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超过1.5万元的部分,在每年8万元的限额内据实扣除。
  • 住房贷款利息:纳税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按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
  • 住房租金: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的住房租金支出,根据不同城市,每月可扣除的金额有所不同,最高可达1500元。夫妻双方不能同时扣除。
  • 赡养老人: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的父母或祖父母、外祖父母,如果纳税人是独生子女,按每月2000元扣除;非独生子女,则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额度不超过1000元。

为确保政策的顺利实施,有关部门和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向税务部门提供或协助核实与专项附加扣除有关的信息。《办法》还规定,根据民生支出的变化情况,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可能会适时调整。

对于如何操作专项附加扣除,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1. 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时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2. 若从多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所得中减除。
  3.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在汇算清缴时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信息,减除专项附加扣除。
  4. 纳税人可以委托扣缴义务人或其他单位和个人办理汇算清缴。

为确保政策的公正实施,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需按规定保存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资料。税务机关有权进行抽查,若发现虚假信息,将责令改正并通知扣缴义务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处理,并纳入信用信息系统进行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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