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通过一定的工程设施,将地表水、地下水进行必要的净化、消毒处理、输送,使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的不同,供水被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种用水三类。
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主要指的是工业、经营服务用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用水、市政用水(环卫、绿化)、生态用水、消防用水等。对于部分特殊单位如学校、幼儿园、部队营区、博物馆、纪念馆、公益性文化单位、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托养机构、普惠托育机构等,以及宗教场所生活用水、社区组织工作用房和居民公益性服务设施用水等,按照居民生活类用水价格执行。特种用水主要包括洗车、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当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其中,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应当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应当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第一级水量保障居民基本生活用水需求,原则上按居民每人每月不超过3立方米确定;第二级水量根据改善和提高居民生活质量的合理用水需求原则确定;第三级水量为超出第二阶梯水量的用水部分。阶梯水价计量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套住宅为一户。对家庭人口数量较多的用户,可凭有关证明向城镇供水企业申请增加水量基数和期限,期满后可以申请延期,不申请延期的恢复原定水量基数。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省各地将根据(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特种用水与非居民用水的价差原则上不低于5:1。对于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和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我省各地将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及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未实行抄表到户的合表户居民和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供水价格按照不低于第一阶梯价格确定。实行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和非居民用水超定额累进加价后增加的收入,应当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来源:山西晚报记者 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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