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时,应当依法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并遵循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情合理地予以解决。如果夫妻双方对财产归谁所有有书面约定或以口头形式约定且双方无争议,那么离婚时应按约定处理。但任何规避法律的约定都是无效的。
二、婚姻内的财产分割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四条,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以下两种情况除外:一是,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三、分割养老保险金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如果夫妻在离婚时,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但如果婚后是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会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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