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纳入“离婚冷静期”
近日,江苏省政协委员向正在召开的省政协十三届二次会议提交提案,建议将婚姻家庭矛盾调解机制纳入“离婚冷静期”,而不仅限于诉讼阶段。此举旨在充分发挥民政部门的调解作用,进一步增强“离婚冷静期”的效果。
“离婚冷静期”是指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三十日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双方应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设置这一机制的目的在于给予离婚双方一个缓冲时间,让当事人审慎理性地思考这段婚姻的去向。然而,目前冷静期主要依靠当事人自省,缺乏外界干预措施,效果有限。
实际上,离婚可分为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两种形式。在协议离婚中,当双方自愿离婚并协商一致后,会进入离婚冷静期;而在诉讼离婚中,如果双方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上存在分歧,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通常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再进行判决是否准予离婚。
相比之下,协议离婚过程中缺乏法院调解这一固定前置程序。虽然婚姻登记机关的工作人员在离婚登记时会对离婚原因进行了解,并对当事人进行劝导,但这种调解缺乏制度化,且未充分利用30天的离婚冷静期。
当一段婚姻走向终结,仅靠当事人自我反省往往难以改变现状。此时,引入更多专业力量和机构,如心理咨询师、律师、妇联、儿童救助机构等,或开设婚姻指导课程,在“冷静期”时介入,对当事人进行疏导和调解,或许能发挥更大作用。
长达30天的婚姻冷静期如果仅用于等待,显得有些浪费。此外,在一些案例中,双方当事人可能存在尖锐的矛盾,甚至存在家暴的情形。此时,民政部门的介入不仅能引入专业力量对这段婚姻进行分析和调解,帮助双方更好地处理家庭关系,还能提前了解情况,保护弱势的一方,防止伤害的发生。
此前,江苏宿迁曾探索建立离婚登记“冷静期”调解制度,明确将“冷静期”转化为“调和期”,取得了显著成果,该市离婚率因此大幅下降。尽管调解的目标不是为了降低离婚率,而是帮助人们更好地处理婚姻关系,但将矛盾调解前置到“离婚冷静期”确实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值得一试。
来源:光明网-时评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