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供水实行分类水价
城镇供水价格是指城镇公共供水企业(以下简称供水企业)经过净化、消毒处理、输送后,供给用户使用的水价格。根据使用性质,城镇供水分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和特种用水三类。居民生活用水主要指城镇居民住宅家庭的日常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包括工业、经营服务用水等,而特种用水则包括洗车、纯净水生产、高尔夫球场、人工滑雪场用水等。
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居民生活用水阶梯水价设置应不少于三级,级差按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第一阶梯水价原则上按照补偿成本的水平确定,并考虑本期生产能力利用情况。具体的分级用水量、水价级差、户均人口等由我省各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并实行动态管理。
非居民用水及特种用水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我省各地将依据(山西省用水定额DB14/T1049)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原则上水量分档不少于三档,二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0.5倍,三档水价加价标准不低于1倍。对高耗能、高污染、高耗水和产能严重过剩的行业实行更高的加价标准,以推动产业结构转型升级。
积极推进“一户一表”改造
我省各地将积极推进城镇供水“一户一表”改造,具备条件的应安装智能水表,为全面实施阶梯水价及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创造条件。增加的收入将主要用于管网和户表改造、水质提升、弥补供水成本上涨等。
两部制水价与季节性水价
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容量水价和计量水价相结合的两部制水价。在枯水期实行较高的价格,丰水期实行较低的价格。这些措施旨在确保山西省城镇供水的规范管理和可持续发展。
来源:山西经济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