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本案中,X县相关部门从提交的证据来看,没有将征收土地方案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村予以公告,仅在网上进行了公示,其行政行为违法。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瀛台律师提醒】
行政机关在征收农村土地时,应予以公告,听取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于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由市、县相关部门批准后,进行实施,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相关部门进行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