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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可以在劳动仲裁中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劳动仲裁中,通常以下几类证据可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书证

  1. 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关系的核心证据,明确记载了工资待遇、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等重要内容。
  2. 工资支付凭证:如银行工资流水明细或工资条,可直观展示工资支付情况,核实工资标准以及是否存在拖欠问题。
  3. 考勤记录:纸质考勤表或电子考勤系统导出的数据,证明劳动者的出勤情况,用于计算工资和判断是否存在加班情况。
  4. 员工花名册:记录劳动者的相关信息,作为劳动关系存在的佐证材料,一般由用人单位制作和保存。
  5. 工作证、服务证等证件:带有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岗位等相关标识的证件,证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关联。
  6. 登记表、报名表等:体现劳动者入职情况及与用人单位的联系过程,有助于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
  7. 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书:证实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的时间、原因等关键要素,对经济补偿等争议问题有重要证明作用。

物证

劳动者工作时使用的单位特制的工作服、工作工具等,这些带有单位明显特征的物品,能从侧面反映劳动者与该用人单位的关联关系,辅助证明劳动关系及工作相关情况。

视听资料

  1. 工作场所的监控视频:若涉及劳动者的工作状态、加班情况等相关内容,经过合法途径提取后可作为证据使用,但需注意视频的完整性、真实性。
  2. 与用人单位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谈话录音、录像:在协商工资、工作安排、劳动纠纷等事宜时录制的音视频资料,只要合法且不侵犯他人隐私,可证明相关事实。

电子数据

  1. 电子邮件:工作往来的电子邮件,涉及工作安排、工作成果反馈、工资待遇沟通等内容,可作为证据呈现。
  2. 即时通讯记录:如微信、QQ等工作群聊天记录或与管理人员的私聊记录,对证明工作任务安排、加班通知、工资协商等方面内容有一定帮助,需保留原始聊天记录载体。

证人证言

其他知晓情况的同事(在职或离职的均可)出具的书面证言或口头证言,能够证明劳动者的工作情况、劳动纠纷相关事实等。证人证言通常需结合其他证据使用,以增强其证明力。

鉴定结论

在涉及劳动纠纷中,对文件签字真伪、工作成果质量等需专业鉴定的情况,由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在劳动仲裁中具有较强的证明效力,可帮助仲裁庭查明相关事实。

以上证据在劳动仲裁中均有较强的证明力,但需注意其来源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以确保其作为有效证据被采纳。同时,在提交证据时,应确保证据充分、完整,并符合仲裁庭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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