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法律条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劳动合同的履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 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集体合同的订立和内容】 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
第二节 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第三节 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的概念】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度的监督管理体制】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规章制度违法的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法律适用】 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施行时间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